【曝光台】雅安曝光3起物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特种设备安全第六期)
雅安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攻坚决战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集中公布一批物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全市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1:名山区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月调度案
2026年6月24日名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负责的小区检查时发现2026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之间未进行月调度填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为电梯安全负责人。当事人未开展月调度相关工作,无《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安全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罚。
案情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对电梯负有保障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月调度工作。本案中,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电梯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对该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的通报批评,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物业服务行业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严守安全底线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相关法律条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七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案例2:汉源县某物业服务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案
2026年3月16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雅安某城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规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在汉源县共管理43台办理登记的电梯,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20台以上(含20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配备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A)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当场向当事人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2026年7月16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任命陈某为电梯安全员,但陈某未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A),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雅安某城市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案情分析
电梯安全治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使用单位“重使用、轻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持证率不高是常见的薄弱环节。本案中,该物业服务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制度认识不足,通过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补齐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持证上岗等管理短板,强化以案促改警示效果,筑牢民生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案例3:天全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6年7月16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全县某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的6台电梯现场正在通电运行,且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申请定期检验。经查,该小区6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6月,天全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未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上述6台电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全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案情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电梯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应当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并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本案中,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电梯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致使电梯在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及乘客人身及财产安全。通过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能够有效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其严格履行电梯法定检验义务,同时对物业服务行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严守安全底线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