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1 | 雅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022109510235 | 张余琳 | 身份证 | 513101**********29 | 雅城罚决字〔2026〕第0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雅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雨城区老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标段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对雅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36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陆百元整)。 | 1.36 | 2026-1-12 | 2026-1-27 | 2027-1-12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511600678385696Q |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511600678385696Q | ||||||||||
政策公示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01/12 5.2k 阅读 15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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