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鑫诉柯祈民侵权责任纠纷案—— 养子祭奠权应受法律保护
01
基本案情
柯劲忠与赵小云系夫妻,柯鑫、柯祈民、柯丽玲系柯劲忠、赵小云婚后收养的子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1994年柯劲忠去世,柯鑫以长子身份参加葬礼,柯劲忠墓碑纂刻子柯鑫。养母赵小云离休后与柯祈民共同生活。后因赵小云与柯鑫产生矛盾,在2014年6月写信给柯鑫的信中写明“断绝母子关系”。赵小云去世之前,柯鑫之子多次与柯祈民及其亲属联系至成都看望赵小云,但柯祈民均以赵小云身体不好为由予以拒绝。
2024年3月12日,赵小云去世,柯祈民未通知柯鑫赵小云去世的消息,并将赵小云与柯劲忠合葬并重置墓碑,碑文中未列有柯鑫及家人姓名。
2024年3月15日,柯鑫意外得知养母赵小云去世的消息,遂以柯祈民处理后事秘不报丧,严重侵害了柯鑫的知情权、遗体告别瞻仰权、吊唁权等合法权益,擅自更换墓碑并删除柯鑫及家人信息的行为给柯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柯祈民在本地媒体公开致歉;判令柯祈民配合柯鑫重置墓碑、恢复墓碑上柯鑫及家人姓名,并承担更换墓碑的费用5000元;判令柯祈民赔偿柯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柯祈民辩称:柯鑫并非赵小云的养子,处理赵小云后事系柯祈民家事,柯祈民没有向柯鑫通知的义务。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无损害后果,不应予以支持。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柯鑫与赵小云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二是柯祈民是否侵犯了柯鑫的祭奠权,若侵权成立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争议的收养关系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判断柯鑫与赵小云是否成立收养关系应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判断。
根据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赵小云1982年11月25日的离职休养干部审查意见表以及全家合影、赵小云写给柯鑫的书信、柯鑫的干部履历表、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墓碑照片、柯鑫之子缴纳墓地使用费、聊天记录等可以综合认定柯鑫与赵小云曾长期共同生活,以母子相称,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2014年6月赵小云在其信中表示要与柯鑫断绝亲子关系,但是其与柯鑫并未达成协议,赵小云亦未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故本院依法认定柯鑫与赵小云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祭奠权亦是一种人格权。
柯鑫作为赵小云的子女之一,在赵小云去世后与柯祈民平等享有对赵小云追思、追忆的权利,柯祈民在赵小云去世后未通知柯鑫,在柯劲忠、赵小云合葬的墓碑上亦未纂刻何鑫及其家人姓名,损害了柯鑫对赵小云、柯劲忠祭奠与哀思的权利,故依法认定柯祈民侵害了柯鑫的祭奠权。
考虑到柯鑫与赵小云之间曾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何鑫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之后双方关系已缓和,柯鑫未及时关心赵小云在世情况,修复感情裂痕,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关于重置墓碑,确定由柯祈民协助柯鑫重置墓碑并在碑文子孙名称部分纂刻柯鑫及家人姓名(符合风俗习惯),实际产生的费用由柯祈民、柯鑫各自承担一半。
其次关于赔礼道歉及精神抚慰金,因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且柯鑫并非是公众人物,柯鑫诉请柯祈民对其侵害祭奠权的行为登报赔礼道歉,不利于家庭矛盾化解,柯祈民及柯鑫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故对于书面登报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川18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一、柯祈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柯鑫重置柯劲忠及赵小云的墓碑,在重置的墓碑上子孙名称部分纂刻内容应包括柯鑫及家人姓名(纂刻应符合传统风俗习惯),产生的实际费用由柯鑫、柯祈民各自承担50%;二、驳回柯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柯祈民不服,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4)川18民终9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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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自然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参加死者丧葬仪式是我国传统习俗,也是近亲属表达对亲人的哀思、怀念的方式。亲属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合法、合情、合理行使祭奠权,不应妨碍其他亲属有效履行祭奠权利。
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姓名体现刻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利关涉到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养子女之间平等享有对养父母的祭奠权。
治丧子女不履行报丧义务,未将其他养子姓名镌刻于墓碑之上,有悖伦理及公序良俗。对养子女祭奠权的保护,彰显了对“和谐”“友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中华民族“和睦家风”传统文化的弘扬和保护,对于维护和谐家庭关系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转载自“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