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是群众失业兜底的“保命钱”,任何欺诈骗保行为都触碰法律红线,单位、个人切勿心存侥幸!
一、哪些行为属于骗保
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虚假承诺、伪造材料等恶意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移居境外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真实案例
案例一、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温某某将他人的社保虚假挂靠在自己名下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为参保人缴纳一个月社保便断缴的方式,组织参保人断缴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温某某从中获利。温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张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到企业上班并领取工资,却始终不主动停领失业金。经查实,张某累计骗领失业保险金2.23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金额全部追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案例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步某伙同自行离职的王某、张某、高某等17人,采用伪造公司印章方式,虚构王某、张某、高某等人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87万元。步某还单独或者伙同孟某,采用伪造公司印章的方式,虚构张某、吴某、王某等20人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欲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骗领失业保险金计人民币11.92万元,因被害单位员工发现而未得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被骗领的失业金人民币10.89万元。当地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步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民生底线不容践踏。让我们共同守护好失业群众的“保命钱”,让社会保障制度行稳致远!希望各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